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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员的地位几何让我们从海事出版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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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事出版物看中国海员的地位

我办公桌案头有一沓摞海事主管机关出版的各类翻译的海事法规书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73/78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为海事“四大支柱海事法规”。还有中国各大海事院校出版的书籍、教材以及培训课件。

我发现案头的海事书籍存在误导中国社会民众对航海文化的理解,特别是混淆了海员职业和船员职业的定义。由此,我以自己的看法论述“从海事出版物看中国海员的地位”。四大支柱国际海事公约是针对什么职业的?我们不妨以SOLAS公约定义看看:

第一章A部分第2条定义

(……,……)

(e)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

(ⅰ)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

(ⅱ)一周岁以下儿童。

(e)Apassengeriseverypersonotherthan

(i)themasterandthemembersofthecreworothe4rpersonsemployedorengagedinanycapacityonboardashiponthebusinessofthatshipand

(ii)achildunderoneyearofage

(公约不规范翻译CREW为船员)

STCW公约第II条定义(g):

“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中或者遮蔽水域或者港章所使用的区域以内或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在第III条适用范围:

a)本公约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工作的海员,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b)渔船

c)非营业的游艇;或

d)构造简单的木船

(公约明确的定义了海员,但是在全文中都出现把SEAFARER混淆翻译为船员或者海员)

再看看MLC公约第2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f)“海员”一词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者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g)“海员就业协议”一词包括就业合同和协议条款

i)“船舶”一词系指除专门在内河或者遮蔽水域之内或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船舶……,……

(在各类MLC培训教材上几乎都是以船员名词授课)

73/78MARPOL公约主要针对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对船舶进行了定义:

第3条本公约不适用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显然,四大海事支柱公约针对的是从事国际海上商业活动的船舶上的海员所制定的。

在年交通部海事局组织在上海浦东召开了宣贯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中国履约的工作研讨会。我与部份第一线的船长、轮机长参加了研讨会。会上我得到了一本还未正式付梓的STCW公约中英文对照本。

在STCW公约中英文“SEAFARER”这个单词出现不规范翻译。没有按照译文所遵循的原则,即对应的同义词在翻译时应上下文一致!不能以中文博大精深、词意相近而随意翻译。由此我举手发言:“STCW公约”是针对从事海上商业活动船舶上的海员的。因此,公约中的“SEAFARER”应译为“海员”而不是“船员”!要不根据译文规则,要么全部是海员,要么全部是船员!从STCW公约针对性看,我认为还是译为“海员”为妥!当时负责官员表示接受建议,要求在正本出版时统一名称,予以纠正。

但不久后我拿到了中英文对照本,我看后大跌眼镜。STCW公约,这本国际海事法规在中国众多海事大学、教授、专家们的翻译下成为最烂的海事法规中译本!不信,请参阅我《附图1》。

年STCW公约修正案正式中英文对照本?(点击后可放大)

SEAFARER翻译成为“船员”和“海员”?

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年出版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左页是英文,其船舶人员的唯一名词为“SEAFARER”,可是在右页的中文翻译中一会儿是“船员”,一会儿又是“海员”,就是让海事专家们仔细看后也会感觉脸上发烧、脸红!一个堂堂航海大国,拥有世界上最多船舶的国家,连最基本的船舶人员都分不清楚!还把严肃的国际海事法规译错了,不但误导了全中国的海员、海事工作人员,甚至是看到本书的全国人民!

当我在某次海事会议中再一次提出多种海事法规不规范的翻译时,官员厚着脸皮对我说:“船长,何必当真,这船员就是海员,海员也是船员,都是在船舶工作平台上工作的人员。沒错!船员是广义的,船员包括海员!海员是狭义的概念,我们对外这样宣布的:‘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船员,共计万船员,其中62万海员(年7.11航海日统计数)’!”

我真的无语了!既然还有区分,就得认同船员与海员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国际海事法规如此明确‘海员’定义,为什么中国特色就不去承认了,还一个劲地把同一平台却需要不同知识、不同环境、不同教育的海员混同于船员呢?岂能一说了事?

海事官员还对我说:“在我们海事主管机关对此有‘严格的规范用词的’,从海事法规定义上看,只有从事国与国之间的商船贸易的才算是海员,而我国还有很多从事国内海上贸易的商船,这些人不能称为‘海员’,只能称为‘船员’,为了区别江河湖泊中的船员和沿海船舶的人员,我们在你们的证书上就这样定义的:‘海船船员’!”这是海事主管机关为了统一管理的方便起见才这样规定的,也是为了国内海事法规制定的方便。”

“这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的谬论理念!你们图的就是自己管理的方便而不顾一个古今中外就认同的‘海员’两字,根本上说就是把航海文化的根截断了。”我直截了当驳斥!

既然国家层面说‘其中包括62万海员’那么海员是合法存在的船舶工作人员,那么必须在立法上有所区别,难道为了更好的管理可把不同职业的人混在一起?

一句话,就是海事主管机关缺少航海文化的幼稚体现。

在看看中国的海事出版物、教育书籍吧!只要出现“SEAFARER”的词的地方,在中文中必然出现一会儿用‘海员’,一会儿用‘船员’表示。更多人以CREW的含义说事!不得不说,飞机上的组员也是CREW,空间站宇航员也是CREW,连火车上列车员也是CREW!此刻,我们的官员和翻译家们的脑子短路了。难道称为他们都是船员?与船员搭界吗?

其实“CREW”真正含义是:交通运输工具和航空、航天器内的组员意思,不能笼统翻译:“船员”!可能是我的英文不好,请读者多多包涵了。

我注意的海事书籍和出版物,包括具有代表海事教育的南北两所海事大学航海教材,基本上都是以‘船员’称呼从事国际贸易商船上工作的海员!请参阅附件。

海员就是船员的概念完全根植于海事主管机关、海事院校、航企脑海中,且影响着整个中国社会对海洋强国的概念!国际、国内的海事法规和海事图书资料是航海文化之一,是传承航海文化的工具,面对中国航海文化的缺失,中国的航海文化与海事教育基本上割断了。

你看连从事远洋运输的航运企业管理海员的部门都是以‘船员’冠名。一些中国著名的航海教育的院校也冠以船员名称昭然若揭悬挂在海事学院校门口,不知道的以为是专门培养江河湖泊上的船员呢。市面上层出不穷的海员中介机构?都是以‘船员管理公司’涂脂抹粉。最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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